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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谈:对于股权转让主体资格中存在哪些法律

发布时间 : 2022-01-10 06:44:37

千百惠小编谈谈:对于股权转让主体资格中存在哪些法律

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不应存在法律或事实缺陷,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资格丧失、超过转让期限、受让方资格缺失是主体资格缺陷的主要表现。今天,千百惠·边肖将告诉你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转让方(股东)资格缺陷的法律风险

转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具体如下:

(1)股东丧失资格的法律风险

如果没有股东资格,当然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效果。比如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不具备股东身份,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此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不具备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审核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为重要。

股东资格的认定依赖于多种证明方式,这是证据力综合运用的结果。章程、出资证明书、股票、股份、股东名册、登记等记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成立后授权资本或新增资本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知名投资者关于股权托管或代持的协议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转让人资格限制的法律风险

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受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限制股权的内外部转让,只要章程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来说,通过章程审查对方的转让资格尤为重要。

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s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如下:

一是限制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于发起人来说,无论股票是否上市,一年内都不能转让,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也不能转让。因此,受让方不得购买此类股份。

二是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法律风险。

深圳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区别?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其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开公司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比例和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在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中,应注意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同时,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纳入相关限制性规定。

三是限制股东转让5%股份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后,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禁止再次卖出或买入。否则,由此产生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而且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对于高科技企业,也有可能成为持股5%的股东,买卖双方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四是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约收购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要约收购条款以外的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是限制证券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化名、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在阿勒泰、南沙接受他人捐赠的股票。在成为上述人员之前,其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禁止买卖。否则,转让将无效。

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限制。

主要是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类股票。为上市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上述股票。

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禁止买卖。否则,转让将无效。

(3)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大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存在契约关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股东,但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但突出股东受其支配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大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股权转让无效。同时,如果突出股东违反与隐名股东的约定擅自转让股权,由于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功能,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仍将产生,不允许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有缺陷的受让人资格的法律风险[/s2/]

关于受让方资格的缺陷,主要考虑是否违反法律限制,受让方存在法律障碍,也会导致无效转让。下列主体在转让股权时受法律限制。

①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②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份,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如各级国家机关领导。

文章关键词:增资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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