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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点涉及股份
发布时间 : 2022-01-12 06:11:34
强化股份回购制度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对鄂尔多斯、龙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深圳人力资源公司的注册条件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其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上市公司用于股权转换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权证;
(六)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其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购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股份。
公司按照第一款规定购买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以股票形式持有,所持股票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押权利的标的。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根据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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