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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细讲:令注册商标受阻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 : 2022-01-12 06:20:22

千百惠小编细讲:令注册商标受阻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接下来,千百惠·边肖将谈到:那些妨碍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姓名权的保护对象是权利人的姓名。

商标评审委员会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断商标权是否与姓名权相冲突时,主要看公民的姓名是否与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以及公民姓名的受欢迎程度,使用公民姓名作为深圳市法律咨询公司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声誉。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第九类商标屠呦呦侵犯屠呦呦女士在先名称权为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法人资格的体现。商号权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商标法官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时,不是简单地以商号权与商号权是否相同或相似为标准,而是以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为标准,考虑商号权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等。比如北京法院认定伊利马桶商标容易对伊利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复制、使用、排除他人侵犯自己肖像的权利。企业和个人可以将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为其法人代表陶的肖像。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肖像权人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四、著作权

依法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作者一旦完成作品的创作,就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

除上述四种常见的在先权利外,如果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权、包装装潢权等。,他的注册商标申请也将被驳回,或者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五. 外观专利权

外观专利是指设计者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一种新的设计,具有美观性,适合工业应用。外观专利权须经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方可享有。如果设计者只设计了一个产品外观,而没有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那么产品外观的设计者就不享有外观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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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外观专利中的形状或者图案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该商标的注册侵犯外观专利权人的在先外观专利权。外观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应的程序,使他人的商标权无效。

  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作为拒绝申请商标注册和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第二,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认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冲突的,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存在的理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被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和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都可以具有这种法律效力。

理由是,如果任何在先权利能够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撤销注册商标,就等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搜索并回避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记,显然难以实现。

同时,也可能导致所有注册商标权的不稳定。此外,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此外,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因此,在实际处理中,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作为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在商标授权确认管理和商标争议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因在先权利引发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对其是否属于优先权利的意见较为一致,优先权利的普遍性得到普遍认可。这也意味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由于现行立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造成在先权利损害的认定标准仍为空白色,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先权利条款适用不一致,判决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因此,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虽然由于客观因素存在无意侵权的风险,但切记千万不要以主观恶意明知故犯地注册他人商标或明知故犯地抢注他人原图形申请商标。

文章关键词: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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