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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认定“牧王”与“九牧王”构成近似—-九牧王赢得商标保卫战
发布时间 : 2021-01-29 18:17:57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九木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泽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晶贸易有限公司、池某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认定两家公司使用的是“王牧王牧”。“王牧、拼音”等商标行为侵犯了九木王公司“九木王、拼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需要共同赔偿九木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案件详情请继续阅读。
福建高院认为“旺姆”类似于“九旺姆”——九旺姆打赢了商标保卫战
"九王牧男装:时尚生活,美丽向往!""旺姆,性价比高的男装!"很多消费者看到这两个口号就产生了疑惑,不知道怎么联系起来的。众所周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者多次因商标纠纷被起诉,引发商标诉讼,赔偿金额高达200万元。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上海凯泽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泽黄公司)、上海紫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公司)、迟某某,认定两公司使用“王牧王牧”、“王牧、拼音”等商标侵犯了九牧在先一审判决中, 一审法院认定,第二家公司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王牧·王牧”等商标构成侵权,但其在塑料吊坠上使用“王牧”等标识不构成侵权。
对此,有专家表示,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注重自主研发和原创品牌的创建,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特点进行标志设计和商标注册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稍作改动后将他人商标用于自己的用途。否则一旦被法院发现侵权,他们不仅需要赔偿,还需要更改公司名称,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服装商标引发争议
九木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获得1271023号“九木王”文字及拼音、1521308号“九木王”文字及图形、3062459号“九木王乔壹”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经过九木王公司的大量持续宣传、推广和使用,权利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凯泽凯泽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迟木龙。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王牧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王牧)被批准获得第801503号“王牧”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王牧申请的7702454号图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801503号商标图形一致)。2016年1月,鄂尔多斯王牧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泽。紫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在天猫商城、JD.COM商城等在线销售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王牧旗舰店”的店铺。
久王牧公司发现凯撒大帝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和包装袋上标注了“王牧王牧”标识,并在塑料吊坠上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证明上标注的“王牧”文字标识。“品牌:王牧”;紫晶公司在天猫商城“王牧旗舰店”的网页上使用了“王牧:性价比高的男装”的标识。九木王公司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九木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第二公司和赤木龙。
一次试用要交100万
关于凯泽黄公司和紫晶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和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志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两家公司侵犯了九木网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九木网公司的主张,即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塑料吊坠上使用“王牧”和在证书上使用“王牧”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权产品上的塑料吊坠有两面,一面标有“旺姆”字样,另一面标有图形标识,使用方式为801503号商标标准使用,不侵犯九旺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一审法院还认定,被告侵权产品的证明上标注了“品牌:旺姆”。由于品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注册商标作为核心商业资源的总称。考虑到被告授权使用的801503号商标中文部分为“旺姆”,故称该商标名称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后,认定凯泽黄公司和公司的侵权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九木王公司、开二黄公司、紫晶公司、赤木龙公司均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九木王公司认为一审赔偿金额过低,德皇公司、公司、迟某某认为不存在侵权。
凯泽黄公司、紫晶公司、迟某龙上诉称,首先,“王牧”品牌远早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对“王牧”品牌的正当使用。其次,“旺姆:性价比好的男装品牌”是公司一贯的广告语言,与久旺姆公司的任何宣传口号都不相似。再次,公司在JD.COM和天猫开设了王牧品牌旗舰店,这也是使用自己的商标品牌,也符合使用JD.COM和天猫店铺的商业规则。最后,赔偿金额过高。
二审改判200万元
福建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包括凯泽黄公司和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的,原审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九木王”品牌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凯撒大帝公司和紫晶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显然也意识到了“九木王”品牌的知名度。由于801503号商标与权利商标具有相似的要素,凯撒大帝公司和紫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具有更高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应严格规范自己的商标,合理规避所涉及的权利商标。但事实上,凯泽黄公司和紫晶公司对801503号商标进行了重大分割和使用,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故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类似的“旺姆”字样。主观上有靠近品牌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也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困惑和误解。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第二公司指称使用第801503号商标的上诉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显示,王牧旗舰店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的销售总额已达6000多万元。参照我国服装行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得出本案涉及的两家公司生产销售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和利润都比较大。另外,发现池某某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的商标有1300多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池某某实际操作使用了大量注册商标。此外,相关证据证明池某某是鄂尔多斯王牧的实际控制人,鄂尔多斯王牧注册的“王牧”系列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赤木龙、凯泽黄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恶意假冒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直接实施商标侵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后,依法将案件赔偿金额调整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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