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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猫知产特评:特斯拉诉“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9 18:18:34

申请人以在先专利文件四份、常识四份为证据,主张本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并结合专利文件证据1、常识证据1、常识证据2、常识证据4,最终认定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中有争议的专利要求保护一辆装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本方案的保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汽车包括底盘、发动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音频播放器、GSM通信模块、CDMA通信模块、3G通信模块、GPS模块、麦克风、摄像头、视频采集模块、视频记录模块和不间断电源装置。


微型计算机具有存储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的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同时微型计算机具有一个以上的数据通信接口,用于与GSM通信模块、CDMA通信模块、3G通信模块和GPS模块连接,实现移动通信和定位功能,微型计算机通过I/O接口与汽车发动机控制计算机和车身控制计算机连接,实现汽车监控。摄像机分布在汽车的前、后、驾驶舱,摄像机与视频采集模块连接,视频采集模块与视频记录装置和微型计算机连接,进行视频采集、呈现和存储。同时,视频采集卡模块与汽车倒档位置传感器相连,用于切换显示汽车后部摄像头采集的图像。麦克风与微型计算机的声卡连接,用于车内声音监控和移动通信。不间断电源装置由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部充电接口组成,通过连接到汽车的电源电路获得电源,并向微型计算机、显示器、音频播放器、摄像头、视频采集模块、视频记录装置、GSM通信模块、CDMA通信模块、3G通信模块和GPS模块输出稳定的抗干扰电源。


专利文献证据1(授权公布号为CN27928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一种多系统集成的车内后视镜,明确说明车内后视镜可以应用于卡车、轿车、公交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还公开了中央处理器(相当于微型计算机)、存储器(相当于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视频显示器、电源、图像处理系统、语言处理系统等


通过专利文献证据1与本专利的对比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有3G通信模块,专利文献证据1中没有;2)本专利的视频采集模块与汽车倒档的位置传感器连接,但专利文献证据1中未公开相关内容;3)本专利定义了不间断电源的组成以及电源的接入和输出,但在专利文献的证据1中没有公开。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当GSM和CDMA模块已经在专利文献证据1中公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在本专利申请之前属于已知技术的3G通信模块应用于车辆。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汽车倒车时如何启动视频捕捉。在众所周知的常识证据4(程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汽车电气维修技能实训教程》,第183-186页)中披露,当汽车倒车时,在汽车后部设置倒车信号装置,以警示车后行人和车辆,倒车信号装置由安装在变速器中的倒车传感器控制。同时也给出了倒车信息系统采用倒车视觉。因此,通过安装在变速器上的倒车传感器来控制倒车信号是该领域的常识,该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倒车视觉系统。这样,在专利文献证据1已经公开了摄像机安装在车辆后面以获得车辆后面的交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视频获取模块连接到倒车档的位置传感器以实现倒车图像功能。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和可靠地向诸如微型计算机的内部组件供电。在众所周知的常识证据1(林敏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印刷,第一版《微机控制技术与应用》第161-163页)中指出,电源的干扰是微机控制系统的主要干扰,抑制这种干扰的主要措施包括用干扰抑制器消除峰值干扰和保证不间断电源不间断供电。对于要求较高的微机控制系统,可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为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配有电池和传感器,包括交流稳压设备和逆变器。同时,在众所周知的常识证据2(电力电子技术,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32-135页)中披露了单相在线不间断电源由逆变器、控制电路、驱动电路、电池组、充电器和滤波、保护等辅助电路组成。由此可以看出,使用不间断电源为微型计算机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当车辆上的微型计算机对电源安全性和稳定性有更高的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已知的不间断电源设备为它们供电。这时不间断电源的输入端必须连接到汽车的供电电路,输出端必须连接到需要提供稳定供电的部件。同时,不间断电源装置包括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部充电接口是本领域的常识。本专利中定义的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端所连接的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应用需求而做出的选择,属于常规设计范畴,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宣告部认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文献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2、4所公开的内容,获得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征,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本专利的所有专利均被宣告无效。


主卡特彼勒知识产权团队认为:


在本专利所主张的技术方案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在专利文献证据1中公开的情况下,认定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许多常识性证据都揭示了该技术特征的显著性。在此,作者想分享以下两点:


1.无效专利是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8年7月8日申请,2009年8月5日授权公布。当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时,该专利在有效期届满时已经处于无效状态,也就是说,请求人请求宣告的是不再受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无效专利权虽然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但是在专利权无效之前,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返还未按照溯及力规定返还的专利侵权赔偿、专利使用费、专利转让费的全部或者部分。


所以过期的专利仍然具有宣告无效的意义,因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并不是绝对不溯及既往的,在专利有效期内发生的一些恶意损失仍然可以得到赔偿。


2.专利文献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部后视镜,而该专利要求保护汽车。虽然专利权人主张两者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但专利文献证据1不能视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专利文献证据1中明确指出,车内后视镜可以应用于卡车、轿车、公交车等类型的机动车,可以实现汽车防盗、自动报警、无线电话、信息查询等功能。因此可以看出,专利文献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是要集成到车辆中的,而集成了专利文献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的车辆还必须包括发动机和底盘,这可以对应于本专利的装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因此,综合考虑专利文献证据1公开的内容,认为专利文献证据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没有错。


综上所述,在采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的过程中,对与现有技术最接近的技术领域的考量和确定,不仅要局限于各自对象之间的“表观”技术领域关系,还要结合现有技术中所揭示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分析和判断,以准确判断现有技术与专利之间的“内在”技术领域关系。这样的判断思路是在专利申请阶段的实体审查过程和专利申请前的可专利性判断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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