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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日本“无印良品”痛失商标警示录

发布时间 : 2021-01-29 18:18:37

一、北京棉天纺织有限公司获得第24类商品“无印良品”的商标权


海南南华公司于2000年4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无印良品”字样的商标,并于2001年4月28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批准的产品有“棉、毛巾、浴巾、床单、枕套、被子”。2004年8月2日,上述[/s2/]商标转让给北京棉天纺织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好产品项目公司错过了第24个商标的注册


好产品计划始于1999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无印良品”,该商标被指定用于第16、20、21、35和41类商品或服务。截至2000年4月6日,绵天公司申请MUJI第24类商品注册时,MUJI项目未向商标局申请第24类商品注册“MUJI”商标。


三、本公司的好产品项目公司未能对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提出异议


2001年4月26日,好产品计划向商标局提出了对MUJI第24类商标的异议申请。2004年1月7日,商标局裁定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好产品计划拒绝接受上述裁决,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09年3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商标获准注册。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并重审此案。北京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驳回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在上述商标的行政授权、确认阶段还是诉讼阶段,MUJI项目有限公司首先声称,在被异议商标注册之前,MUJI商标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广泛使用,这是对以前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次,它声称已在第16、20、21、35和41项中注册了MUJI商标,并在某些类别中达到著名水平,要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各级法院发现,好产品项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国内使用了第24类MUJI商标,且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境外使用不能直接作为国内使用的证据。同时,16、20、21、35、41等商品类别中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类别商标的使用不知名,因此不支持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4.北京绵天纺织有限公司主张好品项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在两家公司“无印良品”商标竞争尘埃落定后,北京绵天纺织有限公司起诉佳品策划有限公司侵犯第24类商品无印良品商标。经北至法院一审和高贝二审认定好品策划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责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北京绵天纺织有限公司62万元。显然,两种MUJI产品在内地同一个市场的局面已经形成。


知识产权法博士毛大师指出,上述案件事实表明,重要类别核心商标未予注册是导致好产品项目公司商标授权、权利确认和侵权诉讼丧失的诱因。教训一次又一次地告诫我们的企业家,千万不要因为吝啬最少的商标注册费用而亏损,企业因为商标战略的疏忽和失误而付出惨痛的代价。而且如果采用先使用后注入的商标获取策略,必须评估被他人注册的风险,并提前充分保留商标设计、公示、使用的证据,防止出现纠纷后有足够的证据处理诉讼。同时,近年来,我国领域内企业商标抢注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国内企业家在中国布局商标战略的同时,也要在第一时间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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