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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 2021-02-20 23:13:57
1.问:无住所个人(不包括高管)领取工资收入。如何区分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
【/s2/】回答:【/s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因就业、履行合同等所得。应归于国内来源的收入。
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个人因国内经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来自国内工资、薪金。国内运营时按国内个人运营天数计算,海外运营天数按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国内运营天数计算。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或境外单位任职或仅在境外单位工作且在当期工作的,境内或境外工资收入按照当期公历境内或境外经营天数的份额计算确认。
另外需要澄清的是,中国的工作日数和中国的实际居住天数不是一个概念。根据《通知》规定,国内作业天数包括国内实际作业天数和国内作业期间在国内外享受的公休日、个人假期和培训日。无住所个人不在境外单位工作的,无论是否在境外停留,境外经营天数不计算在内。
2.问:高管薪酬如何区分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
【/s2/】回答:【/s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因就业、工作表现等所得。归因于国内收入。但对于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务的非居民个人(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其国内收入的确定规则与普通非居民员工不同。高管参与公司的决议、策划、监督和处理,工作地址流动性大,根据工作地址简单区分境内外收入并不合适。对此,《通知》规定,境内常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得的报酬,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履行职务,均应当归入在中国取得的所得,并在中国纳税。对于不由境内常驻企业支付或承担的高管薪酬,仍需根据其职位、任职和业绩地址区分境内外收入。
3.问:无住所个人领取几个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收入,如何区分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
【/s2/】回答:【/s2/】多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归因于几个月(含年终奖)、年终加薪、分红等的工资收入。,不包括每月固定奖金和几个月的一次性工资。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从雇主处获得的其他扣除或补贴,用于认购股票等证券。
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归属于工资收入,而无住所的领取几个月奖金和股权激励的,要按照确定工资收入来源的规则区分境内外收入。针对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的特殊场景,通知在确定工资收入来源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则:
第一,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履行职务或履行职务时,连续几个月收到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如果是归属于境外经营的收入,仍为境外工资收入。
二、非居民个人暂停在中国境内演出或因公出境后,归因于其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几个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仍为来自中国的所得。
三、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月内从境内或境外单位获得多个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且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分离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应当根据每个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个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收入金额,然后将当月境内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收入金额相加。
需要澄清的是,高管每月获得的奖金和股权激励,是按照高管薪酬收入的规则,在国内和海外收入之间进行区分的。
例:A先生是非居民个人。2020年1月,A先生获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历92天)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A先生收到季度奖金20万,对应国内运营46天;获得年度奖金50万,对应国内运营73天。国内公司和海外公司将分别支付两笔奖金的一半。(不考虑税收协定的要素)
2020年,A先生在中国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只根据在国内支付的国内收入计算在国内的应纳税所得额。A先生当月领取数月奖金时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 10万元
4.问: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收入,在中国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S2/】A:【/S2/】根据收入来源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收入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收入;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点的不同,国内工资收入可进一步分为国内用人单位支付或承担的收入(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和境外用人单位支付的收入(以下简称境外支付);海外工资收入也可以分为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综上所述,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收入可分为国内支付的国内收入、国外支付的国内收入、国内支付的海外收入和国外支付的海外收入四个部分。
非居民个人根据在中国居留时间长短确定工资收入纳税义务规模。例如,在该国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所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只计算为在该国支付的国内收入的应纳税额;居住90天以上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全部国内收入(包括国内和国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非居住在一个地方的个人取得工资性收入,采用“先税后分割”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根据纳税人从境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经营时间和境内外收入份额区分税额,计算确认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应纳入诱导性收入,难以继续采用“先税后再分”的方法。《通知》将计税方式调整为“先税后分”,即先根据境内外经营时间和境内外收入份额区分工资收入,计算国内应纳税工资收入,再据此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调整后,仅对国内应税所得确定适用税率,降低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变得更加合理。
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应税工资收入的核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境内经营期间中国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金额为在中国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情况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的境内总收入(包括境内和境外支付)为在中国境内应纳税的工资收入。
情况三: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连续不满6年且符合本法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免征税款;在中国境内支付的所有境内收入(包括境内和境外支付)和境外收入均为在中国境内应纳税的工资性收入。
情况四:非居民个人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不符合本法第四条实施优惠条件的,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计入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工资收入。
对于一个月内获得多个不同归属期对应的工资收入的非居民个人,按照每个工资和工资收入的归属期分别计算每个工资和工资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作为当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计算。
税务协议中有规定,可以按照税务协议的规定办理。
5.问:如果非居民个人是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s2/】回答:【/s2/】根据《通知》的规定,高管在中国支付或承担的工资收入,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履行职责,均应归属于在中国取得的收入。高级管理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居民相同;如果高管是非居民个人,将获得国内居民企业支付或承担的工资收入。中国应纳税工资收入的核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情况一:如果一个纳税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的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则在中国境内支付的所有收入均计入在中国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情况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全部收入和在国外支付的国内收入计入在中国境内应纳税的工资收入。
税务协议中有规定,可以按照税务协议的规定办理。
6.问:无住所个人获得汇总所得,如何计算纳税?
【/s2/】回答:【/s2/】根据通知中的规定,无住所的个人获得汇总收入。年度终了后,汇总年度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稿费收入、特许使用费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求解决的,应当依法解决。
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计算收入总和时可享受特殊附加扣除。同时,如果非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在计算2022年1月1日前的工资及工资收入时,可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言语培训费等八项优惠政策,也可选择享受特殊附加扣除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
7.问:对于领取几个月奖金或股权激励的非居民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按月领取工资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们拿了几个月的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按月纳税,可能会出现税负异常高的问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承诺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在一定时间内分享会计和纳税。考虑到非居民个人一年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即最长停留时间在6个月左右,因此,《通知》规定非居民个人领取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并承诺在6个月内分享会计税金。它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简单易行。
非居民个人连续几个月领取奖金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计算国内应纳税工资收入,不得与当月其他工资收入合并,但在不扣除费用的情况下分享六个月。应适用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每个纳税年度,非居民个人只能使用一次税收分成方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计算国内应纳税工资收入,不得与当月其他工资收入合并,但在不扣除费用的情况下分六个月分享,并适用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当通过合并核算纳税。
无住所个人全年获得一次性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相关规定执行。
比如B先生是无住所的个人,2020年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不到90天。2020年1月,B先生收到在国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收入40万元,其中归属于国内经营的收入12万元。2020年5月,他获得了在中国支付的70万元股权激励收入,其中归属于国内运营的收入为18万元。计算B先生股权激励收入在国内的纳税情况。(不考虑税收协定的要素)
2020年1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 ÷ 6) × 20%-1410] × 6 = 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180000)]×6)×30%-4410 }×6-15540 = 48000元
8.问:非居民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s2/】回答:【/s2/】根据《通知》中的规定,如果无住所的个人根据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务组织)的居民条款,是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以下简称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即使是税法规定的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选择按照税收协定规则享受优惠待遇。第一项优惠包括:
一、从境外就业获得的约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就业所得条款,在国外从事就业活动的另一方纳税居民取得的就业所得,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将国内所得计入国内应纳税的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内就业收入的约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就业所得条款,对方个税居民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通过从事就业活动取得就业所得,只将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国内所得计入国内应纳税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独立的个人服务可以经营利润协议待遇。根据税收协议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对方纳税居民可以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收入或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议规定和条件的,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董事费的条款和规定。另一方的税务居民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费、监事费、工资等类似报酬按税务协议董事费条款的相关规定优先考虑。如果对方税务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则按照税务协议中的雇佣所得(非独立个人服务)、独立个人服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特许使用费或技能服务费按协议处理。根据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者技能服务费条款,其他税收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能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不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份额计算纳税。根据《通知》的规定,无住所的个人在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被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时,可以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份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不纳入感应收入核算纳税。
按照国内税法确定为居民的,在扣缴、预缴、结算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约定的待遇,按照国内税法确定为非居民的,在取得收入时可以享受约定的待遇。
9.问:在做年度初始申报的时候,没有居住权的个人如何判断自己是居民还是错误的居民?
[/s2/】答:[/S2/】2008年初始申报时,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实际居住天数不足183天,暂时无法确认是居民个人还是错误居民个人。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通知》赋予非居民个人预选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力。具体来说,非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进行初始申报时,应根据合同等条件自行决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非居民个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10.问: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工作,拿到境外单位发的工资,国内用人单位应该落实什么责任?
回答:在中国工作和就业的无住所个人的部分工资由国内雇主的海外子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内雇主不是工资的直接支付者,但为了方便纳税,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自行申报纳税,或者委托国内雇主代为纳税。非居民个人未委托境内用人单位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用人单位有责任在缴纳相关收入当月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相关情况。
非居民个人选择委托境内用人单位代为纳税的,境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8〕61号)第六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并在相关收入缴纳当月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无住所的个人选择自行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8〕61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自缴申报表》(表一),并在取得相关收入当月结束后15日内向其境内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缴申报。
11.问:居住在中国的个人的“居住地”是如何确定的?
回答:税法中的“居所”一词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并不等同于事物意义上的居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境内惯常居住的人。经常居住地是判断纳税人是居民还是错误居民的法律规范。不是指实际居住地或者特定时期的居住地。至于个人因学习、工作、省亲、旅游等原因在国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返回国内居住的,中国是纳税人的经常居住地,即个人属于在中国有住所。
关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作业、省亲、旅行等原因而在我国境内寓居,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依然回到境外寓居的,其习惯性寓居地不在境内,即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宅,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居处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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