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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2-20 23:14:11

为鼓励罕见病药品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就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按3%的税率按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进口罕见病药物,减征3%进口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物的销售。不单独核算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单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罕见病药物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规模的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予以明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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