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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 : 2021-02-20 23:14:1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征管的一些问题如下:【/br/】一、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每月计算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br/】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计算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但当期销售的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销售取得的商品、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将通过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是否可以享受本通知中的增值税免税政策。【/br/】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免税销售额”相关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旦选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更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2019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或连续四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普通纳税人,可选择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br/】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等几个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统一标准的通知》(2018年第2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点完成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预缴税款。本通知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请求预缴税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返还。
VII .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其纳税期限、本通知第六条及现行其他政策规定,确认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出售房地产的个人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在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人民币30万元),但当期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款可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返还给主管税务机关。【/br/】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处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一致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br/】使用过增值税发票处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连续开具发票;如果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
XI。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16〕2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2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第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第52号)第二条一并废止。 我在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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