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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发布时间 : 2021-02-20 23:15:12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新政策增加优惠幅度至3万元,新增优惠幅度时效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br/】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关于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2013]第119号)有关问题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可按《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计算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缴纳6万元)的,暂免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缴纳6万元)的,暂免营业税。
四.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每季度缴纳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本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税款的退税。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最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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