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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司注册」问:制药企业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30%

发布时间 : 2021-03-18 10:41:30

司法部、配额局月底下发通知,决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香水制造、医疗器械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精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部分南京公司注册前夕销售(开业)收入的30%,可以抵扣;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这意味着从今年1月1日起,上述三类企业的广告费用和生产成本将大幅降低。此前,根据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从2008年起,医药行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净利润按国际标准扣除,不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15%,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支付结转抵扣。

同时,以上通知具体。对于采用授权经营管理模式的饮料生产企业,不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30%的饮料品牌用户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从企业中扣除,或者部分或全部向饮料品牌持有者或管理者收取,饮料品牌持有者或管理者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之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者或管理者在计算企业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净利润扣除额时,可以不包括饮料品牌用户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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