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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代办注册公司」财税2015144号: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 : 2021-03-18 10:42:46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地方税务局、藏区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督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可持续发展和公平税率,现就融资租赁合同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政策通知如下:
1.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投资出售和回租),按照其中载明的土地总价格和“借款合同”的税目征税,并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征税。
二、在投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签订的转卖租赁资金和购买租赁资金的租赁合同和合同,不征税。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个月内执行。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的明确规定执行。
请跟随它。
司法和商务部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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