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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查询」股东没对公司清算而注销时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 2021-04-08 17:37:19

大股东不清算公司是否赔偿债权人的伤亡?

案例:债权人伤亡纠纷

2001年7月18日,被告曾某、罗某、谢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罗宇胜生态乳制品有限公司,并成立了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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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的经营与管理。后来,该公司以每亩36470元的价格向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三道江购买了9.205亩土地,土地购买总额为335706元。两国同意在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阶段付清这笔款项。然而,被告罗宇胜生态乳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被告。由于管理不善,2004年3月3日,三道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罗宇胜生态乳制品有限公司2003年未参加机构年检为由撤销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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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被告曾、罗登记查询,谢、曾只是处分了零部件,并未对公司进行清算。现被告起诉法院,要求五被告偿还上述土地购买款335,706元。

案例研究:

以上案例是一起债权人伤亡纠纷案件。对于这个案例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观点。《劳动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非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股东、有关行政机关和有关专业知识工作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被告曾、罗、谢在生态乳制品有限公司被吊销许可证后,仅处置了零部件,而长期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属于故意逃避立法、损害债权人个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因此,本院应当判决曾、罗、谢三人是公司登记的,赔偿被告土地购买款335,706元。这是第一种观点。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其负债负责。本案中,英森生态乳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许可证后,公司失去了经营配额,但整体上并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财团法人,但其基本权利的细节仅限于清理公司资本,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主张对债权人的基本权利。罗宇胜生态乳业有限公司占用的耕地尚未处置,属于公司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罗宇胜生态乳业有限公司偿还土地购买款335,706元。这是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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