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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注册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也要赔钱?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行吗

发布时间 : 2021-04-08 17:38:30

讨论:2018年4月2日,李应聘某公司会计工作。入职时,公司提出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小牟十分不解。《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服务月之后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吗?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甲公司与肖某应在劳务月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约定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的两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月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应建立一份工人名单供批准。

第十条建立劳动者关系,应当与金桥注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服务月结束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同等期限和三年以上无同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以完成特定管理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有三个月异议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续签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员工支付经济发展补偿金?有人认为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两国原告的权利都已经实现。劳动者对这种情况有特定的预期,用人单位不应该为经济发展支付补偿。都一样吗?上面我们做了一个很简单的研究。

第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发展一般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原告同意终止的前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难点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原告约定的终止前提的,劳动合同立即终止,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的经济发展支付赔偿金。

注意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竞争规则发生了一些变化。

第二,如果是国企,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期满时,中小企业应当每年领取相当于其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贫困补助费;不过,至少不超过我标准工资的十二个月。”

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废止2000年初发布的部分行政事务规章的决定》,纠正和废止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原劳动委联络部《关于废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贫困津贴问题的批复》规定,废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后,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以及中小金桥注册公司职工与中金桥注册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将难以支付贫困津贴。 大部分没有规定,以条例废止的那一周为准。对于《条例》废止前由中小企业聘用的劳动者,当劳动合同期满且中小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计提《条例》废止前劳动者管理工作年限的贫困补助费,最少不超过12个月;对《条例》废止后被中小企业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关系终止的,可以不支付贫困补贴。

理论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管理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发展补偿金。2001年10月前,用人单位每满一年支付贫困金桥注册公司注册公司补贴一个月标准工资,最少不超过12个月,一年的管理期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非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单位管理期间,不需要支付经济发展补偿费。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续订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发展补偿费

考虑到用人单位凭借劳动者成年生活,在解除同期劳动合同后仍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其再就业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行政官员认为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发展补偿是合适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发展补偿: (五)同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但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为前提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前提。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发展补偿;

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前提,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发展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发展补偿。

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实践中,金桥注册公司劳动合同期届满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发展补偿的期限一般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国有企业职工参照以下规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两个期限相同的合同的,在合同单方到期时,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两倍的经济发展补偿

这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自下而上订立了两个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续订的,必须订立无同等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司法机关至今的实践,全省绝大多数周边地区(天津除外)认为,如果第二次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并要求订立无同等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同等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赔偿金额为经济发展补偿费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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