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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注册」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1-04-08 17:42:47
1.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异议申请:
1.对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可行性审批有异议的;
2.超过法律规定的集团公司登记中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没有具体要求和明确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费的;
5.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按规定改正的。
二、说明书
1.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具体的要求、明确的依据和相应的明确支持。异议申请不能提交属实的,应当在异议申请表中制作公开信,在异议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提交(可以在3个月内邮寄提交)。
2.异议成立,包括对某些指定产品的异议。如果异议在某些指定产品上成立,则在这些指定产品上的商标申请将不被批准。
3.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年份:
需要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
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具体日期为准。
4.由于新的技术因素,集团公司注册的异议申请一般在异议期的最后一个月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可能会在《商标公告》上公布。异议裁定发布前已公布被异议商标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对异议裁定认可的注册商标重新公告。
商标异议不可受理只是上述小系列中提到的几种情况。因此,如果不确定商标异议的一些程序和前提条件是否应该交给专职的政府机构,商标异议的通过率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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