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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关于注册资本的界定

发布时间 : 2021-04-08 17:42:50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信用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中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持股可在五年内支付。”「信贷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港元。如法例及行政事务规例对香港公司注册信贷公司注入的最低资产额有较低的要求,则应予以遵守。」第七十八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新股总值,以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已缴足的新股总值。.....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港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有较低限制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集资,也可以用器皿、新技术、农地所有权份额集资。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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