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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注册公司」公司登记之申请人在各国立法上的不同规定

发布时间 : 2021-04-08 17:48:55

关于登记申请人之确定,在法律上,各国规定也不完全一致。有习惯上地规定为“原告”者,如南韩《商法典》第34条规定:   “依据本法必需进行登记的事宜,根据原告的申请,应在其交通局驻地的管辖法庭的商业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有规定为“公司”涪_如比利时《负债法》第640条在“登记申请”项下规定:“公司应当在其住所地的株式会社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也有区别公司方式和登记种类而分别规定登记申请人的,如中华民族《公司法》第27条规定信用公司由;“全体大股东指定的推选或者联合交由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82条和第94条规定股份公司由监事会作为登记申请人;第96条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设立子公司的,公司依法人为因素登记申请人;第197条则规定公司解散的,由清算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等等。中华民族台湾地区在其《公司法》修订前,也是区别有所不同种类的公司、有所不同种类的登记以及有所不同事宜瞪记而分别确定登记申请人,非常繁复。修改后《公司法》第387条规定:“公司之登记或认许,应由推选公司之主管……向机关县市政府申请;由代理人申请时,应加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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