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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有助力,各项政策有“惊喜”!

发布时间 : 2021-04-08 17:52:53

【关注】出口企业有帮助,各项政策有“惊喜”!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分销服”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经营环境的竞争力是国际竞争力 要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公平竞争 在引进的同时,我们的企业也要走出去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关注出口企业热点问题,出台各项税收政策,努力降低疫情对出口企业的影响。我们来看看~01。提高一些退税率,政策执行力度就够大了。2020年3月20日起,陶瓷卫生洁具等1084件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02。非接触式征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国际贸易平台提交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 也可以通过上述渠道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申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后,可以为纳税人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出具相关证明 如确实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退(免)税或纳税的备案证明,可预约纳税,及时、分批到税务机关办理 如果通过上述“非接触”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可以暂不提供相关纸质材料,但纳税人要妥善保管,疫情结束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审核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03。疫情影响收集证据&收汇?纳税人无需担心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跨境应税行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出具《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在收到退(免)税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和申请出口退(免)税;逾期未收汇或办理未收汇手续的,可在收汇或办理未收汇手续后申请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04。第一次申请出口退税,没必要急着上门检查。对四类管理出口企业和经审核不能排除涉嫌骗税的纳税人,累计申报退(免)税金额未超过限额的,可由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累计申报退(免)税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累计申报退(免)税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0〕28号)05。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在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本公告实施日前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放弃申请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申请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复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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