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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须注意以下事项:1、注册资本,...

发布时间 : 2021-04-08 18:04:24

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应注意以下事项:1 .注册资本。...

第二条规定的是总体中货币出资比例,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每次出资后也必须达到此比例。举个例子说吧,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计划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可以是20万元,剩余出资在两年内缴足。第一期出资时,可以选择货...

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相关规定-百度知道

新《公司法》及《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中公司注册资本不可随意更改。允许上下20%浮动的是实收资金...

其他回答:现在注册公司可以分阶段到位,先20%,两年内付清余款 。比如注册资金10万可以先交3万,剩下两年交。最新的公司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其他回答: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

其他回答: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管理条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允许20%上下浮动的是实缴基金

【/s2/】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h/】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1号令) 2004-07-05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展开全部

【/s2/】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h/】注册资本是如何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展开全部

【/s2/】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哪些新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新规定是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过去注册资本是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金额,相应的资金金额必须在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中。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和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认缴制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缴验资证明。认购登记系统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最新公司法,除其他规定外,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性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已被废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足出资的规定已被废除。公司股东可以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不再有期限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项目,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方式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s2/】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规定吗?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修订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第六条依照《公司法》规定必须评估作价的出资,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经验资机构验证。第七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享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公司登记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款项足额存入拟设立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第九条公司登记设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对上述出资的转让作出规定,并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评估价值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验资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2)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股东或发起人的实际出资额。以现金出资的,应说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银行、临时账户及账号;说明非货币出资的归属、转让或承诺;实物投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及结果,以及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六)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并由投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证。第十三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投资机构验证。第十四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三)变更前后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金额;(五)实际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载明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出资账户以及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情况和评价;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增加额、公司实施的基准日、财务报表调整情况、增加前后财务报表中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以及股东向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差额部分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对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评估。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逾期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由交付出资的股东以其他出资方式补足,由股东大会作出以其他出资方式补足出资的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逾期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他出资方式补足出资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以财产作价抵充股份的情况进行审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追加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经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注册资本涉嫌虚假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方式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或者转让资金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为虚假出资。第二十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规定以货币出资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s2/】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规定吗?[/s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22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修订。现已发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董事王忠甫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注册资本登记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注册资本的变更和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七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投入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经验资机构验证。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股东、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义、商誉、特许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发起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2)公司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四)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金额、出资时间和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以现金出资的,应说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非货币性投资的,需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性投资的权属转移情况;(六)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新股,分别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股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投资机构验证。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股份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购买股东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条根据《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转换后的实收股本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非法人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经验资机构验证。

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的认缴额、出资或者认缴的时间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2)公司类型;(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额;(五)实际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

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载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银行、出资额和出资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情况和评价;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增加额、公司实施增加的基准日、财务报表调整情况、增加前后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的公积金、增加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以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的债务偿还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投入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差额部分由交付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足。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

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审验,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实收资本涉嫌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公司成立两年,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发生变更,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七条变更登记注销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变更的,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前的登记状况。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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