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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7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政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 : 2022-01-03 06:03:31

热点聚焦:7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政开始实施!

转眼间,2019年已经过去了一半。7月份实施了哪些税收政策?一起看看吧!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s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国东莞六盘水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旧规定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在中国境内购买汽车、电车、汽车挂车、摩托车,排气容积超过150毫升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已经购买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四.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应纳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5.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二)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完税价格应当在完税价格中加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以捐赠、奖励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6.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七、车辆购置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政策同步实施。

自201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配套实施政策同步实施。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轮式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等不属于应税车辆。

2.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车辆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购买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在以下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需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并提供车辆资格证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s2/】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并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为公共交通服务和运送乘客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同时,2019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为:

1.回国服役的留学生,如果用现金购买国产自用汽车,长期定居中国的专家进口自用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由指定厂家生产的、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使用的带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买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移动医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动词 (verb的缩写)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组委会新购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原公安部队和原武警金、林、水电单位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单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三:深化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优化注销税务程序

自2019年7月1日起,税务注销程序得到优化。主要措施有:

一、进一步扩大免税的直接范围

(1)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自愿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2)对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或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开具完税证明;如果信息不统一,可以通过承诺制处理。在深圳新公司注册名单中作出承诺后,将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的业务流程

(1)在办理注销税务前,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以下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打印出相应的税种和相关的附加批次零申报确认单,经纳税人确认后分批办理:

1.异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办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异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月(季)预缴和需要补发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文件和材料的提交

已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复)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复)件、《发票接收书》;(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4)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政策四:修订部分纳税申报表

自2019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部分表格及填报说明已投入使用。

政策5:修改部分纳税申报单

自2019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已投入使用。

文章关键词: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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