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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认缴制最新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 2021-07-23 17:50:55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条例规定,自2014年起,“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青岛认缴制最新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呢?
一、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财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在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般是一致的,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在注册资本缴足前,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
基于以上分析,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对于为未收到的股东出资额是不进行账务处理,只针对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部分进行账务处理。
二、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税务处理
1、印花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只需按股东实缴的实收资本申报缴纳印花税,而未缴足的实收资本部分不缴纳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本文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公司对未收到的注册资本在会计上“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不仅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还可能将其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的借款,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部分不能在“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
3、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对应数额的借款利息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予以纳税调整增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认缴不实缴”不等于“认而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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