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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 2021-09-27 09:46:55

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项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公办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部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归学校所有。


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学校对相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发放。


举办培训班、培训班的收入进入学校所属部门开设的账户,不免征增值税。


因此,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和举办高级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私立学校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外, 《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广州大鹏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税法下,私立和公立学校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视为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判断,学费在财税〔2018〕122号中不视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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