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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 2021-10-09 14:23:51

其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已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税前扣除这笔金额还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者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作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在会计核算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如果企业的其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且已在会计核算中计提坏账准备,则要求企业提供对方破产清算的公告和清算报告;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并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及相关事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本次资产损失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专项申报扣除,相关资料企业应留存备查。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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