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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期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 : 2021-10-09 14:24:04
企业经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的期间称为筹建期,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称为开办费。开办费所得税处理有哪些税务要求?
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衔接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的期初(待设立)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因此,开办费用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生产经营年度开始时的税前扣除。
这种处理方式不会带来时间差,也不会涉及投产运营后的纳税调整。
2.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当自支出发生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选择这种处理方式,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这种处理会有时间上的差异,即开始需要加税,后面几年需要减税。
初始投资较大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前几年可能产生较大的亏损,根据税法规定,税前弥补亏损是有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弥补的,不能继续弥补税前亏损。因此,分期摊销开办费,将部分损失转回,可能会弥补税前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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