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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20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增加实体经济后劲,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在阅读如下:


1.公告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减税降费、扩大优惠政策、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促结构调整、惠民生、防风险,有利于维护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多措并举降成本”,“千方百计进一步展现结构性减税的力度和效果”。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符合此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这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减半征税政策范围的又一次增加。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特制定本公告。


2.哪些纳税人将受益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扩大,主要体现在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最大受益者。


3.本次政策调整后,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定率征收和定率征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往年成立的企业在享受提前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合格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及以后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需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微利企业预缴条件,2017年应按税法规定的条件判断;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


五、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和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特别备案。


六、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今年符合条件的,提前还款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今年将达到要求”是指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已经达到小型微利企业要求,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要求。如果当年预缴期间上述两个条件无实质性变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可享受预缴减半征税政策。


今年新成立的企业,预计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今年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今年企业的“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有望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未提前超过50万元的,企业可提前一半享受减税政策。


七.《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怎么处理?


政策调整始于2017年1月1日。由于2017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半税政策,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将抵减企业下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为实施财税〔2017〕43号文件的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与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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