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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谈:避税错误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发布时间 : 2021-12-14 10:29:28

2000年后的收尾工作也在进行中。千百惠平台在几年前接受了大量咨询。一些老板或个体工作室的老板正在咨询税务问题。毕竟,它们与自己的钱袋有关,但其中一些也让边肖哑口无言。边肖在这里整理了几个错误的避税案例,供大家欣赏。顺便警告一下
案例1
【/s2/】众所周知,支付给自然人的报酬不超过800元的,个税为0元。
8月,王为某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设计费共计5600元。为了少交劳务报酬的税金,王要求设计公司8月份分期付款,每次700元,一个月内分8期付款。
评论:
缴费人还得代扣代缴自然人王的税款,这样避税就是死路一条!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所得的,一次取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案例2
众所周知,自然人股东在向被投资企业分红时,需要代扣代缴20%的税款。
王先生一直是一家设计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高额的股息税,王先生每年都以借款的名义拿股息,其他应收款——股东王先生——常年贴在公司账本上。
评论:
常年向被投资企业借钱不还的股东被视为分红,所以以借钱的名义拿走分红,避税是死路一条!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处理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其所投资企业(在深圳注册的可领牌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贷款的问题:个人投资者向所投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年度终了后,贷款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达州、道滘镇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3
众所周知,未付的钱应该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一笔其他应付款——刘浏在一家设计公司账面上的1000万元,不能常年缴纳,但又不想变成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会计直接变成了资本公积。
评论:
因为刘浏不属于设计公司的股东,无论是转为营业外收入还是资本公积,都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旦这样避税就是死路一条!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股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s2/]
(一)企业从股东处收到的资产(包括股东捐赠的资产、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股东放弃的企业股份,下同),合同、协议约定的资本(含资本公积)已实际办理会计核算的,不计入企业总收入,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股东转让的资产视同收入,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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