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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如何保护著作权?
发布时间 : 2021-12-14 10:39:07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应当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
基于此,边肖通过了几个相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案例,具体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中版权保护的具体标准。
首先,根据作品是否已经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作品已经注册,注册证书上显示的作品完成时间和版权注册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时间。
比如28051530号小龙坎商标异议案,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异议人提供了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被异议商标才被依法核准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异议人已经尽可能全面地注册了商标,但不可避免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类别没有注册,从而导致跨类别保护的问题。案例表明,商标原设计完成后,不仅要及时注册商标,还要进行著作权登记。
二是作品已经注册,但作品的著作权注册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或者从未注册过。
对于作品已经注册,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情况,业内大多数人都知道,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国家机关授予的证明文件,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忽视的是,证书上有三个日期和时间,其中只有作品的注册时间是国家版权局注册认可的时间,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另外两部作品的完成时间和出版时间由报名申请人独立填写,不客观。
因此,当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显示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在先著作权成立的最终依据。
对于从未进行过版权登记的作品,是否没有版权?
不可以,根据《著作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暂时不谈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就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言,其作品无论是登记还是发表,都受法律保护。但是,要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需要证明自己已经被他人接触过或者有接触的可能。
那么,对于后来注册的作品,从未进行过版权注册的作品,如何主张版权呢?证明作品经过前期创作后已经在六安、东莞出版,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如35775246号LSTARS、地图商标异议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品牌设计方案、微博中品牌LOGO宣传截图、第三方网络媒体关于异议人和品牌的报道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异议人享有品牌LOGO在先著作权,异议商标未依法核准注册。
本案为作品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路:如果对原创艺术作品进行登记为时已晚,可以通过公开发表的方式宣誓著作权归属,并注意保留第三方证据,也能起到保护作用。
根据作品类型,主要分为图文两种情况:
第一,图形
本文所指的图形作品,即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主要由图案构成,其中也可能包含文字、数字、符号等诸多元素。,最终形成具有美感的平面图。在这里,我们将讨论两种情况下的图形作品。
高度原创的图文作品:就像本文前一部分引用的两个案例中持不同政见者的版权作品一样,我们可以看到全部或主要部分都不是常规设计,而是纯粹原创的全新设计。对于这类原创性较高的图形作品,我们不仅可以保护完全相同的商标,还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实质相似的商标(如第一种情况)。
原创性低的平面作品:有些平面作品可能只是在常规设计的基础上增加了原创设计元素,如以下情况:
在上述深圳罗湖个体户注册公司13511300号AWC商标侵权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 lsquoawc。标志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了一件艺术作品,但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不高。鉴于涉案作品原创性不高,在判断实质相似性时应把握更严格的标准。与本案涉及的作品相比,商标争议中的横向波浪线贯穿& lsquoa ’;& lsquow ’;& lsquoc &;字母的角度和位置与涉案作品的角度和位置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符号与涉案作品的原始表达方式实质相似。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原创性低的图形作品的相似性判断通常更为严格,只有达到高度相似后,才有可能确定其构成实质相似。
二、正文
本文所指的文字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而是单纯由文字构成的符号。本文在三种常见情况下讨论这些作品:
手写书法:
例如,在韩某某诉公司注册号17768592侵犯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中,原告韩某某提供了其破解& middot变更& mdash& mdash《朝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原件由作者用书法字体签名并加盖作者姓名章,如无相反证明,法院按签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为作者。认定原告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民事部分认定被告侵权。此外,本案原告还申请宣告被告注册商标无效,目前已被宣告无效。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主张的著作权并非第三方证据,而是原作品,这是手写书法作品与计算机设计作品创作差异所致。手写字体每次书写都呈现出不同的风格,但计算机设计的文字可以根据数据再次创建相同的笔画,因此原始手写书法具有显示原创性的独特属性。
设计字体:
由于设计字体的规范性和易复制性,在实践中判断类似情况比手写书法更为严格。
例如,在4029036 RMRemyMarquis与涂商标异议审查行政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具有过低的智力创作高度,否则就无法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鼓励创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立法目的。如果一个作品的表达比较简单,变量少,那么不同的作者在独立创作的时候更有可能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所以原创性低,不会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玛丽莎有限公司要求版权RemyMarquis和图纸。& lsquoRMdeRemyMarquis及其图纸。& lsquoRM。标志的主体是英文字母的组合,其表达方式与手写时的表达方式没有太大区别。手写形成的个性化印记太微不足道,无法体现设计师与众不同的审美观点。& lsquoRemyMarquis和图纸。& lsquoRMdeRemyMarquis及其图纸。两个标志的图形部分只是上下椭圆曲线,常见且过于简单,没有体现出独创性明显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上述三个标志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版权作品名称:
实践中,往往是著作权人将《商标法》保护的在先著作权理解为保护所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名称,想以作品名称作为在先著作权来维权。
例如,赵和王起诉一家卷烟厂侵犯了他们作为剧本作者的版权。审判后,终审法院裁定剧本《五朵金花》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但& lsquo五朵金花。作为这部作品的名字,“五朵金花”这个词只是这部完整作品的所有元素之一,不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lsquo作品。因此,作品的名称不能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上所述,被告使用并注册了& lsquo五朵金花。商标行为,不视为违反著作权法,不构成侵权。
目前,关于作品名称保护的理论观点很多。根据法院的判决,目前更倾向于将作品名称作为一种优先权益而非直接作为著作权来保护。
总之,市场主体要根据自身情况保护和重视商标、版权等方面,有利于自身品牌的维护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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