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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帮助纳税人积累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0:59: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了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四项措施,可概括为两增两调,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审查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评分适用规则,调整保持D级评价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相关标准。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收合规。
优化1:
补充说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自愿参加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些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等级有着强烈的愿望。为深入贯彻简政放权精神,加强监管完善服务改革,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充评估申请表》,自愿参加评估。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证相关社会主体应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将与其他正常参与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优化二:
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估的适用规则。一个评价年度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评价从100分开始,只要最近三个评价年度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已经受理,就调整为从100分开始,大大增加了100分企业的数量,提高了纳税人被评为A级、b级的概率,这一规则从2020年评价开始适用,往年做出的评价结果不追溯调整。
优化3:
调整了措施,保留D级评估的税收抵免两年。为更好地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因年度指标得分低于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直接留人调整为次年评价时,扣11分;对于直接评级的D级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评级为A级。适当扣除代替保留D级2年,既落实了失信惩戒原则,也有助于鼓励纳税人积极提升在都江堰、桥头镇的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尽早提升纳税信用状况,省级税务机关应在2020年11月底前积极调整其2019年度水平,对往年已评估的水平不再进行追溯调整。本规则直接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的评价。
优化四:
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数评价的审查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在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再评价(核查)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于4月份对评估结果一并进行审核调整,并在深圳前海公司注册地址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为纳税人审核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涵盖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动态调整、结果申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较为完整的税收信用体系。税务部门每年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为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提供分类服务和管理。税收信用水平已经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信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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