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1:30:4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税收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税收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企业纳税人设立的,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评估后,2019年前黄立在深圳注册的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不再评估,机构存续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有关规定》。
二、自2020年度评价开始,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评分办法中的评分规则。最近三个评价年度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分;如果最近三个评价年度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则从90分开始评分。
三.自2019年度评估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因评价指标得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直接留成调整为次年评价时,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等级不追溯调整。对直接评级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2年后,第三年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
4.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信用再评价(核查)申请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年度评价进行复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复核自助查询服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管理若干业务维度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补充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公告》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的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税收信用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信用管理条例》,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14年以来,按照《规划纲要》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动态调整、结果申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环节较为完整的税收信用体系。税务部门每年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措施,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论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出台了两增两调的改进措施,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审查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评分适用规则,调整保持D级评价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相关标准。通过上述措施,纳税人可以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收合规,优化营商环境。
二。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估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以前没有作为独立纳税人参与过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些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等级有着强烈的愿望。为深入贯彻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完善服务的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具体而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再评估申请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再评估和再评估的公告》(2015年第46号))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估。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证相关社会主体应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将与其他正常参与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纳税信用评估的评分规则
在原有的纳税信用评价评分方法中,起点是这样的: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如果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则从100分开始评分;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缺少非经常性指标,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纳税评估、大型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机关组织税务检查的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被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纳税人只要在最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评级由100分调整为100分,大大增加了100分企业的数量。这一规则将从2020年评估开始适用,往年做出的评估结果不追溯调整。
四。论税收信用评级保留规则的调整
税务机关按照鼓励人守信用、惩罚失信人的原则,对海口、增城和管理地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提供分类服务。其中,对于D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评价为A级。为更好地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年度指标得分低于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直接保留调整为次年评价时,扣11分;对于直接评级的D级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评级为A级。直接评级是指《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评为D级。
根据上述调整,如果第一年指标得分较低的企业被评为D级,则第二年合规状况改善的,税收抵免不再评为D级。适当扣款代替保留D级2年,既落实了失信惩戒原则,又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提升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尽早提升纳税信用状况,省级税务机关应在2020年11月底前积极调整其2019年度水平,对往年已评估的水平不再进行追溯调整。本规则直接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的评价。
五.审查评价指标
为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公告》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再评价的基础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意见不一致的纳税人,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信用再评价(核查)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于4月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和提供评估结果。
上一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有哪些问题-千百惠小编讲讲 下一篇:商标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千百惠小编讲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