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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如何享受?知识点快记下!
发布时间 : 2021-12-17 12:02: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最终留抵退税制度。你知道什么是增量免税吗?哪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今天分享一波干货,赶紧接住。
一、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政策实施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退税制度。
三。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如果按季度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的增量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四.计算方法
纳税人本期允许退税的增量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量浙江、坪山新区允许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倍;投入比例&次数;60%
五.特殊情况
(1)一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享受条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2019年7月起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免税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深圳公司注册所需地址查询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我们不再享受“先征后退”和“先征后退”的政策。
计算方法:
允许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倍;投入比例
注: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生产、销售非金属矿产品、通用设备、特种设备和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六。政策基础[/s2/]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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