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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难点!税收协定执行,这些问题有答案!
发布时间 : 2021-12-17 12:24:22
根据税收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款解释》(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款解释》)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协定执行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01。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变更为总公司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总公司是否构成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定义中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答:根据《中新协议》条款的解释,常设机构的定义是指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营业场所充实,只要有一定的一次性空房间,就可以视为营业场所;其次,经营场所相对固定,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持续性;三是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通过经营场所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是间歇性或偶然改在家工作,这种临时在家办公不构成常设机构界定的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经营场所。
02。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在国内工作的个人,为境外企业的用人单位工作,并在位于中国境内的总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此类活动是否属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一缔约国代表另一缔约国企业开展活动,并有权且经常行使这一权利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等情形。,构成绥芬河、谢岗镇的代理式常设机构?
答:根据《中新协定》条款的解释,一缔约国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缔约国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一权力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企业将在另一缔约国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经常”一词,应结合合同的性质、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率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我们临时改在家工作,在位于中国的总公司为境外企业的雇主工作,并以雇主的名义签订合同。通常,这类活动是偶然的,不符合常规要求,因此不构成基于机构的常设机构。但如果个人在疫情发生前长期在中国境内代理境外企业,或在疫情发生后变更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理境外企业向深圳前海公司注册,则他有权并经常行使这一权利,以境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不构成代理常设机构。
03。对于因疫情暂时停工的建设项目,在计算项目工期是否达到税收协议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时,是否可以扣除停工时间?
答: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规定,期限达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建筑常设机构时间门槛的建设项目,构成常设机构。根据《新中国协议》条款的解释,在计算一个建设项目的工期时,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如设备材料未交付或季节性气候等)中途停止作业。),但项目作业未终止或结束,人员、设备、物资未全部撤离,则连续日期连续计算,中间停止作业日期不扣除。
受疫情影响,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工人和管理人员已全部撤离工地,导致建筑工程全面停工。这种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能扣除中间停止运行日期的因故中途停止运行的情况。比如,一个建设项目的工期按原工期计划应达不到税收协议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但由于疫情原因,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已撤离现场,导致项目临时全面停工,导致实际工期最终超过时间门槛。计算工程工期时,只允许因疫情原因扣除总停工日期。
04。疫情防控措施改变了部分企业高管的决策场所。这是否会改变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从而改变企业居民在税收条约下的地位?
答:很多税收协定规定,当企业在缔约双方各自的税法下为居民企业时,应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其仅为缔约一方的税收居民,并据此适用税收协定。在判断一个企业实际管理组织的位置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包括高管决策位置在内的各种因素。在考虑决策地点时,要考虑通常决策的地点,而不是在特殊时期(如疫情期间)决策的地点。因此,疫情防控措施下高管决策地点的临时变更,通常不会导致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的变更,也不会影响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的税收条约下的居民身份。
05。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部分人居住地发生变化,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各方各自的税法,可能存在同时构成居民个人的情形。如何解决居民双重个人身份问题?
答:适用税收协定时,可以按照税收协定中的双居民个人比例规则解决。通常根据常住地、重要利益中心、经常居住地、国籍等标准,判断该个人只是一个缔约国的税收居民。
根据中新协议条款的解释,永久居留包括任何形式的居留,但居留必须是永久的,而不是因为某种原因而暂时停留。重要利益中心应综合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等活动、经营场所、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措施下个人住所的临时变更通常不会改变个人永久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的位置,因此税收协议下的居民身份通常不会改变。
06.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上述问题时,如果协议其他签约方税务机关对协议条款的理解或执行与上述问答有差异,导致双重征税或其他涉税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企业和个人可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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