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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残保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1-12-31 06:19:45
1.问:小规模纳税人代电子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发票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代开发票时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的两项额外豁免?季度销售总额超过30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申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子税务局专用发票时,在填写价税总额后,系统根据代开发票金额自动计算增值税金额和应预缴的一税两费金额,自动判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一税两费优惠政策。按季申报时,季度销售总额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应按季度销售总额缴纳的增值税如实申报缴纳两项费用。
2.问:2019年,残联何时审核2018年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公司在北京注册的流程,市残联发布:《关于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规定,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用人单位应向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2019年伤残保险申报缴纳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9月30日。
4.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就业中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差额乘积计算缴纳剩余保险。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的年度缴纳金额=(上一年度在用人单位就业人数&次;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倍;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人数计算得出的。去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五指山市、顺德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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