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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应与所得税优惠综合考虑
发布时间 : 2022-01-04 06:23:28
增值税加计扣除是国家最近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在具体申请过程中,企业将通过增加拟扣除的税额来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企业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税收成本,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A公司为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便于计算,仅考虑2019年12月的收入,不考虑附加税费。2019年12月,公司账面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期初预留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当期可以计提加计扣除20万元。
基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当期增加10%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加、减、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对此进行了解读: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额& mdash未缴纳增值税的,按照深圳皇马酒庄公司实际登记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其他收入账户按照加计扣除金额贷记。
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mdash& mdash《政府补助通知》(财政部发〔2017〕15号)规定了其他收入主体的适用范围,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本质,计入其他收入科目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账户。因此,增值税抵扣应反映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的其他收入中。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 mdash& mdash如果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则需要将相应金额计入利润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选项1
【/S2/】A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合计可抵扣税款20万元。
在此情况下,A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2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更为31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因此,甲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当期应交增值税=500-200-100-20=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310 &倍;25%=77.5(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180+77.5=257.5(万元)。
方案二
A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抵扣政策。[/s2/]
此时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假设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 500-200-100 = 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倍;25% &倍;20%+(290-100)倍;50% &倍;20%=5+19=24(万元)。
纳税总额为200+24=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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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抵扣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调整,下一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同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附加扣除的计提、扣除、减少、余额等变化情况。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应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配套实施以及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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