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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整理:关于税务注销的七个要点
发布时间 : 2022-01-05 06:41:57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涉税政策。今天,千百惠·边肖将根据这些政策告诉你七点关于免税的事情。欢迎阅读。
要点1:需要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登记被其他机关撤销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登记被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要点2:注销登记前需要解决的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发票、税务登记证等税务凭证。
提醒: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注销登记模式的企业,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将进行清税并开具《清税证明》。
第3点:免税证明的两种情况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涉税事项的;
(2)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要点4:即时办理税务注销的三种情况
(1)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自愿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2)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或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开具完税证明;如果信息不统一,可以采用承诺制来弥补不足。作出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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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未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缴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用承诺制处理不足,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时信息不统一的,税务机关作出承诺后可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乙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或经行业协会等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
(4)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正规固定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缴纳门槛的纳税人。
提醒: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信息和相关事项。如果承诺没有兑现,税务机关将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纳入税收抵免的D级管理。
第六点:简化办理注销前两项业务的流程
(1)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进行批量处理:
1.异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办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异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月(季)预缴和需要补发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点:实名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免提供四类证明材料
(1)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进行批量处理:
1.异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办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异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月(季)预缴和需要补发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委托扣款协议将在三亚税务机关注销税务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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