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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08:08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机构和场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的要求:

共同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共同纳税年度内,应持续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1.所有代征税款的机构和场所均已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和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集体纳税的机构和场所不得以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有代征税款的机构、场所均可按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收分配额,并按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原始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场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设有多个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其他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被征收机构和场所)由其主要机构和场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事项适用本公告。

二。共同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共同纳税年度内应当连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凡集体纳税的机构和场所,均已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集体纳税的机构、场所不得以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有代征税款的机构和场所,均可按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和场所的纳税份额,并按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所有合并纳税的机构和场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清算、财务划转。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税收计算、税收分配、缴库或退库地点、缴库或退库比例、征管流程等相关事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行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行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适用于居民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4.除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外,潮州、花都的主要机构和场所按常驻企业总机构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汇总的机构和地方根据居民企业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在当地核定缴纳。

5.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机构、场所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从纳入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的其他机构、场所取得经营收入,仅具备内部辅助管理或服务功能,可纳入企业所得税合并计算缴纳范围,但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缴纳合并纳税的机构和场所在首次申报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主要机构名称、地点和纳税人识别号;

(二)拟汇总的所有机构和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管条件的财务会计制度安排。

按照前款规定报送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缴纳合并纳税的机构和场所应当在变更后首次申请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情况。

7.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所有征税的机构和场所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于年度终了时缴纳。

八。征收税款的机构和场所申请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季度财务报表(限于按实际利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IX。征收税款的机构和场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

【/s2/】十、征收税款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被管理的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信息,协调管理。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主要机构、场所申报信息传送汇总后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当地税务机关、场所申报信息传送至主要机构、场所税务机关。

征收税款的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对征收税款的机构、场所的同一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不一致的决定。有关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就有关处理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重大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重大机构、场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非居民企业所有机构、场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办法,并通知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被征收机构或者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被征收机构或者地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征得主要机构或者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注销被征收机构或者场所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并通知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被征收机构或者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11.凡合并纳税的机构、场所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改变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合并纳税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不增加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便利的原则,规定管理办法。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第六项同时废止。[/s2/]

本公告实施前未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2018年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按本公告规定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深圳松岗商标注册代理有限公司8年季度预缴申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前已按原规定办理的,不作调整,季度预缴税额可从2018年度汇算清缴汇总应纳税额中扣除。非居民企业自2019年起合并纳税的,当年每季度预缴申报和年终结算申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已按原规定缴纳税款的非居民,可在本公告实施后选择按原规定缴纳税款,也可选择在2018年和2019年继续按原规定申请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从2020年起,季度提前还款申报和年终结算申报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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