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九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15:00
代理机构:青岛永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37235
负责人:雷音
股东:赵航、雷音、史兰凯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5号办公楼3+(青岛工业设计产业园)
纪律原因:
青岛永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永济)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
具体事实:
2018年2月28日,青岛永济为申请人青岛长生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78件内容明显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这批申请的主题主要涉及分析方法和计算方法,其特点是每个主题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如发明名称为光伏春秋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69124和发明名称为光伏草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89128,除发明名称与草棚不同外,技术方案明显相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支持:
一、青岛永济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核查报告;
三。青岛永济作出的报告。
青岛永济的上述行为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2019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代理人惩戒意见的通知》(国知惩戒函〔2019〕9号),告知青岛永济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权利。在规定期限内,青岛永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纪律决定:
青岛永济的上述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实施前,应当在修改前适用。根据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青岛永济警告处分。
当事人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更多相关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深圳前海注册公司新规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询问代理机构的决定(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异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异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异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异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因经常申请代理而处罚非瑞金、黄埔专利的决定(六)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异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异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八)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异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十)
文章关键词:发明专利申请上一篇:增值税改革: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增值税? 下一篇: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