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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九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15:00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九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  国知惩戒决字〔2019〕9号

代理机构:青岛永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37235

负责人:雷音

股东:赵航、雷音、史兰凯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5号办公楼3+(青岛工业设计产业园)

纪律原因:

青岛永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永济)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

具体事实:

2018年2月28日,青岛永济为申请人青岛长生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78件内容明显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这批申请的主题主要涉及分析方法和计算方法,其特点是每个主题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如发明名称为光伏春秋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69124和发明名称为光伏草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89128,除发明名称与草棚不同外,技术方案明显相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支持:

一、青岛永济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核查报告;

三。青岛永济作出的报告。

青岛永济的上述行为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2019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代理人惩戒意见的通知》(国知惩戒函〔2019〕9号),告知青岛永济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权利。在规定期限内,青岛永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纪律决定:

青岛永济的上述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实施前,应当在修改前适用。根据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青岛永济警告处分。

当事人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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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发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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