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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商标电器9类注册商标被侵权的红与黑
发布时间 : 2022-01-09 06:06:36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是中国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的子公司。它在中国投资了许多电气企业。9类高低压配电盘、电气开关、配电箱(电)、变压器(电)等商品在国内核准注册的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得到广泛宣传、使用和推广,在国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与施耐德中国有所重叠。在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临沂三中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公司在关于品牌和市场知名度的部分使用了法国施耐德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同时,上述施耐德中国的注册商标,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公司的正式文件和印章,均用于报价文件所附的行业资质和荣誉证明材料。
庭审中,被告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将其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山东宝祥变压器有限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王某某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与其他人注册了苏州施耐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耐德企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施耐德自动化技术(滁州)有限公司。
在推进案件过程中,原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上述引用文件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进行取证。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深圳市智冠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逮捕。2018年5月3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多次审理,临沂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施耐德中国对施耐德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施耐德中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本案涉及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门法和司法解释的交织。本案亮点如下:一是通过推进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最终宣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王某某;二是在诉讼阶段,被告被迫自愿变更企业名称,以避免在判决执行阶段可能消耗的大量时间和机会成本;三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出具担保的形式率先在具体实践中得到运用,为团队后续办理类似事项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第四,对如何揭开公司面纱、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连带责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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