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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专利代理条例》
发布时间 : 2022-01-10 06:10:00
《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现已公布,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8年11月6日
专利代理条例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公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接受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代理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可以依法成立和加入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标准。专利代理行业自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合伙人和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深圳前海公司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高等学校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应当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便利。
第三章牙克石、东莞专利代理实践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等专利事务,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专利事务咨询。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接受其他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对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承担专利代理业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担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尚未完成的各类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承担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人不得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同时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负责其签署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对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但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除外。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专利权无效。
第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其已经审查、审理或者办理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鼓励国家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为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小微企业和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专利代理人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不收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人的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运作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撤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接受其他利益冲突方对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人从事与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公开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请求专利权无效的;
(5)管理疏忽,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吊销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撤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备案的;
(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代理违反本条例审查、审理或者处理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
(五)公开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专利相关业务,但专利代理申请和专利无效宣告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防专利机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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