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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07:34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如下:
一、《措施》发布的背景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Xi总书记* *提出了推进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提升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信用是市场监管的金钥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收法律合规性,优化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原办法》)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了案件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回等标准。主要修改如下:
(一)修改名称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变更为重大税收违法和失信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办法》是惩治税收违法和失信行为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一词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的表述,修订后更加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二)案例标准的修订
1.修改逃税标准。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偷税追缴标准由欠税金额100万元以上变更为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成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2.将逃(失)业纳入出版范围。
一些企业因逃避(失去联系)而未能履行纳税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目前逃(失)逃企业增多趋势,《办法》将存在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税、虚开发票等行为。,而税务机关确认的逃(失)款澄清,是对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税务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决定前逃(失)款,税务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决定后逃(失)款,如何在深圳快速开通公司注册码的标准之一
为加大对离家出走(失联)企业的冲击和打击力度,对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离家出走(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核实处理30日,将纳入公告范围。同时,30日公告期给予逃(失)税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和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保护纳税人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修订
1.加大对实际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力度。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为维护冒用信息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处罚的准确性和方向性,《办法》第七条增加了以下表述:法院判决认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涉案,否则只公布实际责任人的信息。
2.添加信息更新条款
为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在第十条增加了信息更新的内容,具体是指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变更后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将确认停止发布并退出公告栏。
3.延长出版期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为与时俱进,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示期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四)信用修复的修改
1.规范信用救济程序
规范信用救济程序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偷税、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情况公布前后界定了相应的操作程序。
2.扩大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和处处制约的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信用修复体系,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也成为税务机关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用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包括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税、虚开发票等。信用修复措施也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核查确认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偷税漏税案件。
(五)修订纪律措施[/s2/]
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在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未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之间分别列出。对于未向社会公布的,税收抵免水平降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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