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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51:53

市场监管总局就《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促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地区、跨层级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1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发表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给djjxkc@saic.gov.cn。请注明电子邮件主题《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办公室,100820。请在信封中注明《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以便公众征求意见。

附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申请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营业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业务应用。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市场监管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来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携带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而颁发的合法电子证书。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格式和格式记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安装运行,支持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国家统一的市场主体认证系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市场监管总局为统一授权和认证信任的来源,支持市场主体身份的全国通用认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有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电子签名等信息安全功能。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颁发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不向市场主体收费的情况下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负责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的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区的应用;负责本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立即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数据库。电子营业执照由手机等装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采集、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和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确认被许可人的身份与市场主体的身份之间的关系时,被许可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对被许可人进行认证或者登记。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后第一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在变更登记后第二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领取和下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和福田人)。

合伙企业有若干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合伙人领取并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以自行保管、持有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委托其他执照管理人保管、持有和使用。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和授权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需要重新下载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不再使用,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如果带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法定代表人可以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中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条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证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者使用营业执照认证、证明市场主体身份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在线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

(五)作为市场主体的电子文件、表格或者数据的电子签名;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志;

(七)授权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共享、传输或者获取其市场主体的数据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条公众、有关单位和机构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程序或者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时,可以实时核实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和状况,同时对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核对。

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码是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的专用码。

第十二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放在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按照规定执行。市场主体对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仅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下载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电子显示屏展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对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比对。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加载的二维码是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专用二维码。

第十四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档案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电子营业执照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市场参与者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文件上进行可靠的电子签名。签名形成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申请准入的统一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准入进行管理。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申请准入,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入申请,经批准后报登记总局局备案。跨省电子营业执照申请准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准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准入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

第十七条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查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者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和信息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深圳前海公司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程序完整注册条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严格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符合与真实人物、真实姓名、照片相关的电子营业执照使用原则,确保市场主体电子身份证明安全;

(4)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并控制其在自身业务系统中的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出示、验证、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收取市场主体额外使用费;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

(6)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子营业执照。如有违反,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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