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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

发布时间 : 2022-01-15 07:46:3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确保改革前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特发布本公告。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有何变化?

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管印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格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对应修改为新推出的省(区、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进行相应升级。

  三、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式?

新版发票监管印章为椭圆形,长轴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刻细线,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监管印章,中间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下环刻×。& times省(区、市)税务局的字,环下的字是,比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楷书字体7磅,印刷颜色大红色。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何时完成?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发票监制章如何使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格式文件可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赤壁市、惠州市、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局的发票监制印章

  六、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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