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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案例——未经股东会批准导
发布时间 : 2022-01-15 07:56:33
案例:2005年10月,杨先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龚先生为法定代表人,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由于杨先生对公司的贡献,龚先生于2006年5月24日与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龚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股份25万元转让给杨先生。《深圳市注册设计公司名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杨先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该科技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还发现该科技公司还有其他股东,王先生和陈女士。龚先生出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70%。《科技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他们不购买转让的出资,将被视为同意转让。杨先生起诉龚先生,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
股权转让无效的评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因此,不能支持杨先生的主张。
千百惠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获得批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性特点,股东与鹰潭市、龙华新区有一定的信任和合作基础。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同时保障股东的退出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程序,故不能支持王先生的工商变更登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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