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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 : 2022-01-23 07:41:19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公告》,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综合服务企业新旧政策的衔接。《公告》显示,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要求的,允许其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请出口退(免)税;二是明确申报材料的申报项目。公告规定,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详细申请表》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详细申请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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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5号)实施以来, 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反映了银川市和大鹏新区部分老合同无法按35号公告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合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要求的,允许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的规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申请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23/20220123074121369.png" alt="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解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所有环节, 如代开退税备案、代开退税发票、申请退税、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国库等工作正常,基本实现了代开退税的初衷。
近日,有综合服务企业和税务机关反映,35号公告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曾在2018年春节前后签订出口合同,委托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该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后申报出口,但在2017年11月1日前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尚未按照35号公告完成委托代理退税备案,因此该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进行代理退税, 也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一是明确了综合服务企业新旧政策的衔接。公告显示,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要求的,允许其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申请出口退(免)税。
二是明确申报材料的申报项目。公告规定,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购)税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购)税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深圳注册公司需要监管人。否则,不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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