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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税率调整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发布时间 : 2022-01-25 07:56:43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税率调整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4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做客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解读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聚焦近期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热点。以下是书面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大家好!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台了三大改革措施:一是降低税率,将17%、11%的税率各降低一分;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为500万元;三是试行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R&D、电网企业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进项税额抵免。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32号、33号两个财税文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7号、18号两个公告,下面我将重点讲解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你可能更关心为什么这次降低了17%和11%的税率,而不是6%。让我先介绍一下设计税率调整方案时的考虑因素。

众所周知,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行业间利益的深刻调整,必须谨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反复考虑平衡,几轮测算,在几个前期研究的改革方案中,从兼顾各行业税负水平、兼顾减税、保持财政平衡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确定了本次税率调整的方案。具体来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把此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二,兼顾减税和保持财政平衡。

第三,聚焦减税,补短板。前期全面启动营改增试点,17%、11%税率的行业减税规模相对较小。因此,本轮税率调整计划重点针对原有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建筑等税率为11%的行业,也意味着弥补减税的不足。

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应该注意什么呢?我从四个方面来介绍。

一、如何理解5月1日起税率调整?

从5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原税率,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将适用调整后的16%和10%的新税率,并根据新税率开具发票。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根据上述确定的原则,对于税率调整前纳税人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5月1日以后,如发生销售折让、暂停或退回,纳税人将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如需为税率调整前未开票的业务补开发票,也应按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需要手动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第三,购买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税率调整后,我们更关注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扣除额如何变化。财税32号文件对此有两个规定。一是深圳市龙岗区公司注册公积金流程的一般规定。随着税率的调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扣除比例由11%调整为10%。还有一个特别规定,明确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加工商品,税率为16%,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税率调整前,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11%和13%扣除,税率调整后,可以按10%和12%扣除。总的来说,农产品抵扣的总体思路和精神还是参照去年简并税率发布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在这里,我想就12%的扣除率做一些解释:

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采购的农产品按12%扣除?

农产品的这种税率调整和扣除率,仍然是政策设计需要考虑的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改革为4合3,降低农产品税率后,为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保持抵扣不变的过渡性措施,即在11%的抵扣率上加2分,按照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产出17%,投入13%)。

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的总体考虑是降低税率,同时降低退税率和抵扣率,有利于规范增值税制度,降低下一步的税收风险。因此,扣除率同时降低一个点,确定为12%。与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同等抵扣的农产品,在10%的基础上仅增加2个百分点。

2.12%抵扣率的适用范围,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税率为16%的商品所购买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成品税率为10%的企业,不在附加抵扣政策范围内,进项税额应按10%的抵扣率计算。

3.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抵扣12%的什么凭证?

我给你总结了一下。可以享受附加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其中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政策下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环节销售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对农产品经批准抵扣的纳税人,是否应按12%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经批准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适用经批准的抵扣管理办法,抵扣率为销售商品适用的税率。

第四,如何填写申报表。

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实施,兼顾政策实施后的效果分析,国家税务总局本着保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目不变的原则,调整了“增值税申报表附列信息(1)”(本期销售明细)和“增值税申报表附列信息(3)”(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个别栏目的填报内容。

一方面,申报表中原17%项目和11%项目的栏目名称相应变更为16%栏目和10%栏目,并停用税率为13%的相关栏目。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申报上期税款,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原税率为17%、11%的应税项目时,应按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填写相关栏目。简单来说,从6月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和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16%和10%项目的相关栏目。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会做两个介绍:

第一个内容是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年销售额标准高的考虑。

第一,简化税制。目前,三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也越来越模糊。50万元的标准谁来执行,80万元和500万元的标准谁来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划分,容易导致税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整合现行的三级标准。

二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增值税的税收实践来看,纳税人给予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让他们自主选择做普通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非常受欢迎的政策。通过统一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至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较低标准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简单计税带来的税收便利和减税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个内容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注意事项。

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你应该注意到1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重新注册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是只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普通纳税人,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超标,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把这两个条款理解在一起,就是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普通纳税人,包括强制和自愿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次允许重新登记的企业不包括按照500万元标准登记为普通纳税人的企业。

二、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下同)或连续4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再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普通纳税人,才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移到咸宁市和石龙镇。同时,只有在2018年5月1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第一项条件要求,不属于重新登记范围。

第二,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移登记?

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普通纳税人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纳税人自主选择的事情,重新登记的过程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需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8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换句话说,在5月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后,你不能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三、转移登记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登记之日的下一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移登记日当期,增值税仍按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理解这篇文章的规定重点是下一期和本期。

所谓下期、本期,是指税种所属的期间,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无需过多解释。但由于按月和按季度纳税的期限不同,在实际执行本条时可能会出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按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注册后将继续按月缴纳原税款。这个情况很简单。在转移登记日当月,仍按普通纳税人规定缴纳税款,从次月起简单计算税款。

第二种情况,注册后原按月纳税改为按季度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按季度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可能会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对此,在转移登记之日的当月,仍应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转移登记日的次月起,应简单计算税款,并按季度缴纳。比如,转移登记日期的月份是7月,纳税人在7月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开始,按季度简单计算缴纳税款,8月至9月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缴纳报告期内。

第三种情况,原税按季度缴纳,转移登记后继续按季度缴纳。这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在转移登记日的季度,仍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下一季度开始简单计算税款。

第四种情况,按季度纳税,登记后按月纳税。在我们的判断中,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如果是,在转移登记日的季度内,仍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改变简单的月计税方式。

第四,如何处理未缴纳的进项税。

近年来,增值税的管理就是尽可能扩大普通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允许普通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允许已经按照较低标准注册的普通纳税人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很多新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重新注册纳税人的不可抵扣进项税是重点之一。

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会认为,没有扣除的进项税应该转出,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虽然这很简单,但也有很多问题。第一,不可抵扣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移到成本就意味着不能再抵扣,对企业不利。第二,未来重新注册的纳税人可能会在重新注册前对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以及税务报销进行检查和自检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入计算,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第三,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为未缴纳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需要继续计算未缴纳的进项税。

如何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有几种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建立账户进行管理,并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目,要求纳税人按月填表。但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会计负担,不是最佳选择。经过反复考虑研究,最终确定重新登记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的最终留抵税额计入应纳税额& mdash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科目,这样,既能满足需要,又简单易行,且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重新注册纳税人在重新注册前调整业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将是一个动态数据。纳税人要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要给予指导、重视,共同防范涉税风险。具体规定已在18号公告中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第五,纳税人重新登记前如何调整业务。

转移登记后,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其在普通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购买可能因折扣、暂停或退回销售而需要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重新注册的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提交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大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如有上述业务,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上期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不需要纳税人重新计算上期涉税数据,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与原申报结果相比,纳税人可能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无需重新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但会并入当期应纳税额进行销售折让、暂停或退回,并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这需要大家的关注。

第六,如何为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开具发票。

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有相应规定。在这里,我会帮你整理它们:

首先,从登记日的下一期开始,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应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为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实际需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普通纳税人期间使用过税控装置、核对过票类的重新登记纳税人,在重新登记后可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第三,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普通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变更发票、补开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

第七,重新注册的纳税人是否永远是小规模纳税人。

这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照较低标准登记的普通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了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纳税人在重新注册后将永远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此外,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重新登记的纳税人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对于进项税额,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一般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不予退还,结转下一纳税期进一步抵扣;有些退税是有条件实施的,比如说免税额要在一定数额以上,或者有持续超过一定时间的免税额等等。考虑到退税的全面实施会影响中央与地方、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骗取退税的风险仍然很大,自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结转下次抵扣的处理方式。近年来,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少数行业进行了尝试,如重大集成电路项目。

此次改革中,增值税退税试点范围非常明确,即在国家主要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R&D等现代服务业中,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纳入增值税退税试点范围,一次性退还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最终增值税金额,以缓解这些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技术装备升级。

这项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目前,我们正与财政部密切合作,一方面研究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为完善税制、建立制度化的退税机制积累经验。

文章关键词: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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