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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权威解读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 : 2022-01-25 08:03:23

税务总局权威解读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最近,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这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政策适用范围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琳琳近日结合财税〔2018〕22号文件解读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家统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即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和分担是第二支柱。以及主要由个人承担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是第三支柱。基于经济社会发展、起步时间等因素,养老保障制度在各支柱中的发展有所不同,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缓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对调动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趋势,提高全民养老保险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政策思路

试点政策采用递延纳税模式,从个人纳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缴纳、积累、征缴三个方面提供税收优惠规定,即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环节的缴费费用可按一定标准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在积累过程中,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了个人收入;在征收过程中,可以享受低税率。

具体方式是

缴费阶段,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费用可按一定金额扣除,直接减少当期应缴纳的个税,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积累阶段,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由专业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定,账户权益长期增值。试点政策暂不对现阶段增值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入。

在领取阶段,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收入征税,其中25%免税,其余75%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实际税负仅为7.5%,远低于本项目对应的20%法定税率。税率就是这样设计的。一方面,鼓励人民群众通过低税率的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考虑到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此,接收环节的税率应考虑这些所得项目的税率水平,同时适当降低,以体现税收政策的照顾。

(二)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根据深圳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政策,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可享受试点政策。其中,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的个人专用账户,用于收取递延税款的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入和基金征缴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定、长期锁定、终身给付、精算平衡的原则,为满足被保险人对宁德、深圳两地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性以及长期管理的要求而开发设计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参照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

(三)试点时间和区域

自2018年5月1日起,试点政策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试点政策实施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统筹研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的问题。

(四)政策适用对象

实行试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在试点地区获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六个月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断其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标准,不受纳税人实际工作地点等因素影响。

另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方、承租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本案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上述收入,只能选择在一个地方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五)具体政策内容

1.支付链接

试点地区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可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1)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纳税人

首先要计算税前可以扣除的限额:按照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或者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6%与1000元标准进行比较,金额较低的为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税前扣除采用限额内据实扣除的原则,即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应与实际缴纳的月保费金额相比较,较低的金额为税前可扣除的实际金额。

为及时享受试点政策,纳税人应尽快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收递延养老金扣除凭证,扣缴义务人将按上述标准进行扣除。

示例

张在福州某单位工作。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延税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纳800元,7月初取得保费缴纳的延税养老金抵扣凭证,即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假设张三7月份工资收入合计1.3万元,8月份工资收入为2万元,他的税前扣除额是多少?

分析

张于7月初取得延税养老金抵扣凭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可从7月起享受试点政策,但由于工资收入每月可能发生变化,抵扣金额也会相应不同。

税前扣除限额是通过计算比较7月份的工资收入与1000元确定的。1000 * 6% = 78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款金额在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将780元的扣款限额与张三每月实际缴纳的保费进行对比。800元的月保费大于780元,最后张三实际上可以在7月税前扣除780元。

8月,张三的工资收入变成了2万元,也就是2万元* 6% = 1200元,高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但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的扣除限额,最后张三和八月实际可以税前扣除800元。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承包人、承租人。

首先,像取得前一类收入的纳税人一样,也要计算税前可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纳税,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与1.2万元标准相比,其中金额较低的为允许扣除限额标准。

其次,还要将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与实际缴纳的年保费金额进行比较,选择较低的金额,得到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享受该政策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承包租户在取得信息平台出具的纳税递延养老金扣除凭证后,可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并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

2.积累环节

累计养老基金账户关闭,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3.接收链接

根据保险合同,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商业养老金收入25%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征税,相当于总税负的7.5%。相应的税款由保险公司直接代扣代缴。

示例

张长期购买符合条件的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假设退休后按月领取,每月金额2000元,那么他每月应纳税额为2000*75%*10%=15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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