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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易错事项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 2022-01-25 08:10:0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易错事项风险提示

以下业务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计算中需要特别注意,处理不当会产生税务风险。

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将在税前扣除几年一次性支付的费用。企业一次性缴纳3年租金,取得租赁费发票的,在当期税前全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新年费用不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扣除。

同样,很多企业的装修费在缴纳的时候都是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上年缴纳公积金、补充保险等费用的,不能在缴纳当年税前扣除,应追溯至费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未追溯调整

众所周知,最终结算前未取得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但如何扣除最终结算后取得的发票?企业内部还存在误区。企业2016年发生的费用,2017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的,2016年最终结算时全额增加费用;然后发票是2017年7月取得的,2017年减开了,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经专项申报说明,允许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但允许对年度计算扣除的项目进行弥补,但弥补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在上述例子中,企业应追溯扣除2016年的支出,而不是在2017年取得发票时扣除。

扩大职工福利费范围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福利支出,就认为是职工福利费,比如教育职工子女、组织职工出行的费用都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但这些福利支出与企业赚取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不能税前扣除。

职工学历教育计入教育经费

很多企业给高管报销MBA和博士的学费,这些费用都包含在员工教育基金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蔡健〔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和个人取得学位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挪用。因此,这些在职教育学费应由个人承担,不能税前扣除。

为部分人员支付的补充保险

部分企业为部分高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所有在本企业就业或受雇的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因此,只为部分高管缴纳的补充保险不符合所有员工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不符合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公益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主要有以下三个风险:①直接捐赠。有的企业热衷于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款物,不能税前扣除;②公益社会组织不在名单上。部分企业虽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捐赠,但公益社会组织不在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能税前扣除的公益社会组织名单中;③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捐赠。有的企业通过一个省的乡镇政府捐赠,或者直接捐赠给一个村委会,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风险

利息支出除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外,黄埔宁德市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利息必须满足规定的负债率等共同风险。还需要注意的是:①应资本化的利息不资本化。比如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贷款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每年支付巨额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是错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应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不能在当年税前一次性扣除;②很多企业将其银行贷款无偿借给关联企业,并自行支付贷款利息,属于与企业赚取的收入无关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公司为下属成员单位的产品做广告,并承担全部广告费用;企业与关联企业共同租用一层办公楼,租金全部由企业承担。由于集团公司和成员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不能单独承担从成员公司受益的全部成本,应合理分配。

不能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许多企业为一些员工缴纳一些商业保险,并在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证据不全

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资产损失问题是,深圳公司无资金来源登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股权投资损失和债权投资损失,往往无法提供被投资企业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债务人破产等文件和追索记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数据,但也规定企业应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旦税务机关在最终结算后检查资产损失,企业如果不能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此外,税前扣除的常见风险还包括未开票的费用、与企业赚取的收入无关的费用、未实际发生的预扣费用等。,这些都要求企业在进行最终结算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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