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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招数用于股权转让合法避税

发布时间 : 2022-07-30 15:46:55

股权转让的合法避税就是基于这些策略。我国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股权转让频繁发生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税收成本已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一般较大,所得税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税收征收范围更加具体,征收程序更加严格,无疑挤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空间在哪里?本期将从企业和个人两个角度分析纳税人股权转让的两种税收筹划方法。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出售股权、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债等7种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具体地界定了股权转让的收入和原值,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有提前申报的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

7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的股权或者股份。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向其他个人或法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股份出售;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从事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清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7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是收入人,即纳税人,而股权受让方是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生效;

3.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义务或享有股东权益;

4.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表明股权已经转让的其他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定价、原始股权价值、征收方式、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能力和执行能力等。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实施税收筹划,合法合理地降低税负。

(一)以“正当理由”低价实现股权转让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与此同时,Arti

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3.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本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得对外转让的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正确使用“批准”法。

7号文规定了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规定了具体的核实方法。关于股权转让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转让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但对于具体的验证方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之前的实践来看,比如,各地税务机关会通过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原值,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5%;通过变更注册地或在园区新办公司,让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可以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运营的现金流负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通常做法是变更公司的注册地,通过与目标地区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获得税收优惠、财政返还。

  三、企业股东法人

  (一)“先分后转”筹划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基于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二)递延纳税筹划法

  针对股权收购行为,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三)税务架构筹划法

  企业可以通过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成本降低。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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