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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超经营范围开票有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 : 2022-08-25 15:01:0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收入变得多元化,许多纳税人有超出工伤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如出租房产、建筑安装、销售房产、出售二手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等。出售外购原材料,甚至电、自来水等经营业务。公司在开具这类业务的发票时,经常会出现“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违法”的问题,甚至外界的“这是虚开发票”都让人紧张。接下来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会带来哪些风险。
“超经营范围开发票”违法吗
深圳注册公司边肖提醒您,纳税人应遵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但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偶尔会发生一些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业务,产生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这些超出经营范围的应税收入可以开发票吗?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订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4)。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无业务经营的不得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在确认业务收入时,无论业务经营是否“超出经营范围”,都必须开具发票。纳税人变更或者增加经营项目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但这与“超出经营范围”能否开具发票没有必然联系。
2.「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带来虚开发票的风险?
《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无论纳税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发票都必须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结合前面提到的《办法》第二十六条“无业务不得开发票”,虚构业务开发票,或者发票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包括发票日期、买卖双方名称、商品和服务的名称、金额等。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即使发票中的商品和服务在“经营范围”内,也会涉嫌向开票人和收款人开具虚假发票。
“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
《细则》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和「扩大发票适用范围」一样吗?听听分析。营改增前,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增值税适用的发票一般为销售发票或劳务发票,由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营业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服务性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因此,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销售发票或劳务发票,销售应税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开具劳务发票。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并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开具适用增值税的发票。取消营业税适用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由国税机关统一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税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无论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都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
4.“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必须注意的特殊规定
深圳注册公司边肖告诉你,按规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会有风险。但是,纳税人必须注意一个特殊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试点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有其他应税行为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为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需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这就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专用发票”,必须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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