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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 2022-09-01 12:40:04

深圳市政府从2011年开始发放《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营造良好的环保产业发展环境,深圳将实施节能环保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按照《意见》,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数额不足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一个纳税年度内,环保企业合格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扣除50%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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