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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知院发布包括“王者荣耀”“铁臂阿童木”等系列案在内的四大典型案例(3)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20

6月19日上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举行了以作品名义维权相关案件审理情况通报网上新闻发布会。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4个典型案例。


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该案的诉争商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案外人猫鼬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等。后该商标于201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于2017年9月13日转让给本案原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者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其对该小说作品享有的在先权益,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同名小说、电影、电视剧、游戏的名称,小说作者不能独占该作品名称的在先权益,且其关联公司已获得对该小说作品的网络剧、游戏等周边产品的开发权,在同名游戏上使用这个商标,不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本案中,法院查明,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图书已由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了多种外文版本,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为小说作品名称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我们看到这个诉争商标标识是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并且,在商业实践中,利用小说作品名称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作者也曾将该小说作品的改编权、表演权、摄制权、游戏改编权授权给原告的关联公司。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目前商业环境下小说衍生品的覆盖范围及上述原告关联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关联密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经过小说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影响相关公众对其核定使用商品来源的认知。


关于原告声称小说作者不能垄断作品标题的在先权利,法院认为,至于“在先权利”是否存在,其开始时间应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结束。根据本案事实,在商标申请日之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版发行,而原告主张的影视剧和游戏的发展都发生在商标申请日之后。而商标纠纷申请人是案外人,与原告关联公司随后取得的相关权利无关。因此,法院最终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待续)

来源: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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